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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有關憲法保障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對總統刑事豁免權之保障,不及於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
  • B 總統受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 C 總統因享有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故其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得以阻卻違法
  • D 總統原則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其刑事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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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憲法規定特定公職人員在任期間享有某種不被起訴的保護時,這種制度設計是為了讓該行為本身直接變為「合法」,還是僅暫時在「程序上」按下暫停鍵,等卸任後再處理呢?這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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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與刑法基礎概念的界線掌握得相當清晰。

刑事豁免權的法理本質

憲法第52條給予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本質上是一種程序上的訴追障礙(暫時延緩起訴),旨在保障憲法機關的正常運作。這種特權並不是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justification),總統若有犯罪行為,其行為在實體法上依然屬於違法且構成犯罪,僅是在任職期間暫時不能被訴追,卸任後依然要面對法律責任。因此,將程序障礙誤認為能「阻卻違法」的敘述顯然是有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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