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為使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應對於職災勞工提供必要之輔助設施。下列何者非屬必要之輔助設施?
- A 為使勞工恢復就業能力之器具
- B 為使勞工維持就業能力之工作環境
- C 為使勞工強化就業能力之機具
- D 為使勞工獲得就業資訊之設備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名職災勞工經過治療後準備重返職場,雇主被要求提供「輔助設施」時,請思考:這些設施的核心目的,主要是為了幫他克服「身體與工作能力上的障礙」,還是提供「一般尋找新職缺的管道」?哪一項措施其實脫離了協助勞工恢復實際工作能力的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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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復工輔助設施之法定範圍
恭喜你準確選對答案!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雇主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的具體責任與「必要輔助設施」的法定定義。 依該法第 67 條規定,雇主提供輔助設施的核心目的,在於透過改善物理環境、設備或器具,來恢復、維持或強化職災勞工實際執行職務時的「就業能力」(例如調整工作檯高度、提供省力器具等)。相對地,獲得就業資訊屬於就業服務或媒合範疇,並不屬於協助職災勞工在職場恢復工作能力的輔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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