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3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我國與中國大陸協議的簽署描述何者錯誤?
- A 代表簽署的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其他單位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 B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C 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 D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因為實務或政治考量,不適合直接以官方身分與對岸談判時,你認為我國法律會如何設計「授權或委託」機制?這是否意味著協議的協商與簽署只能由單一官方機關親自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你能準確選出 (A),代表你熟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授權彈性與審查程序。
兩岸協議簽署的授權與審查機制
選項 (A) 的敘述過於絕對。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除了大陸委員會(Mainland Affairs Council)統籌處理外,行政院亦得授權或委託財團法人(如海基會)或相關專責機構辦理協商與簽署協議,並非「其他單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簽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