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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財產權保障的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B 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
  • C 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
  • D 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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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想看: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通常強調的是特定個人對於具有經濟價值的權益擁有支配與收益的屬性。請比較各選項,哪一個概念比較偏向「為了滿足不特定大眾利益所形成的公法權利或負擔」,而非屬於特定個人得自由主張與支配的私人財產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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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right of property),核心在於保障個人具經濟價值之權利,使其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以維持個人生存與自由發展。 選項 (C) 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本質上屬於「公法上公用地役關係」,是大眾因公益所享有的通行權益,屬於公共利益的展現(如釋字第 400 號所述,這反而是土地所有人的財產權承受公法限制),並非屬於特定個人私有的財產權利。相對地,(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B) 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以及 (D) 商標專用權(智慧財產權),皆具備經濟價值且屬於特定主體可主張之權利,均受憲法財產權保障。 本題的鑑別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個人私有權益」與「公眾通行之公法權益」。你能順利扣緊財產權的私有與經濟屬性做出正確選擇,法學觀念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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