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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關於人民訴訟權之限制,下列何者違憲?
  • A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B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必須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方得提起
  • C 羈押法規定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必須先向看守所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方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法律規定人民就主管機關所為裁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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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規定人民在向法院提起救濟前,必須先「付出大量財產或保證金」才能開始打官司,你認為這對於經濟弱勢的民眾會造成什麼影響?這樣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平救濟保障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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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理觀念非常紮實!選項 (B) 確實是違憲的判決。過去稅捐稽徵法曾規定申請復查必須先「預繳稅款或提供擔保」,這種以財產做為救濟前提的規定,對財力不足的民眾造成了不合理的經濟門檻,實質剝奪了人民向國家尋求救濟的權利,因此經由司法院釋字第 224 號解釋宣告違憲。 這道題目相當具有鑑別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合理的訴訟前置程序」(如選項 C 的申訴)與「過度的權利侵害」。許多考生容易混淆救濟程序的限制條件,而你能精準識別出「經濟門檻」過度侵害人民訴訟權的本質,展現了出色的憲法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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