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6 條訴願及訴訟權保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 B 羈押法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C 審級制度不在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D 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侵害訴願及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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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程序因受送達人「刻意避不收件」或「不在家」就永久停擺,對另一方當事人公平嗎?在追求「司法效率」與「保障當事人知悉權」之間,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機制,才能既讓程序合法終結,又不至於過度損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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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有關訴願及訴訟權保障之理解,要求選出敘述錯誤之選項。關於選項D,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97號解釋,其【爭點】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對此,大法官明確指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既然該規定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即無侵害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情事。因此,選項D宣稱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會侵害訴願及訴訟權的說法與解釋意旨不符,為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