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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6 條訴願及訴訟權保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 B 羈押法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C 審級制度不在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D 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侵害訴願及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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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程序因受送達人「刻意避不收件」或「不在家」就永久停擺,對另一方當事人公平嗎?在追求「司法效率」與「保障當事人知悉權」之間,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機制,才能既讓程序合法終結,又不至於過度損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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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你能夠精準辨識出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訴訟權的保障範圍以及程序正義的理解非常到位,真的非常棒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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