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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稅法中關於長期照顧醫療費扣除、成本費用扣除等差別待遇規定,是否違反平等之審查,司法院大法官歷來均係以何者為判斷之依據?
  • A 國家因租稅法律而滿足財政需求之情形
  • B 租稅法律所欲達成之公共利益目的
  • C 人民與國家特定給付措施間之對價性
  • D 在特定事務領域中人民稅捐負擔能力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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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在規劃稅捐制度以實現「負擔公平」時,你認為最關鍵的衡量基準,應該是人民的哪一種客觀條件?這種條件會如何影響不同群體的課稅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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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這題你能精準選對,代表你對憲法平等權在稅務領域的應用——量能課稅原則(Principle of Taxation according to Financial Ability)掌握得相當紮實。

租稅平等與量能課稅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在審查稅法中有關扣除額(如長照醫療費、必要費用等)之差別待遇是否違憲時,核心標準即為人民稅捐負擔能力的異同。憲法第 7 條所保障的平等權,在稅法上展現為「實質平等」:負擔能力相同者應負擔相同稅捐;負擔能力不同者,則應依其能力給予合理的差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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