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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某市標售土地,市長代表該市與得標的私人公司簽訂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買賣契約為公文書,因為簽訂契約的市長為公務員
  • B 該買賣契約為混合文書,因為契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
  • C 該買賣契約為特種文書,因為契約之一方為私人公司
  • D 該買賣契約為私文書,因為其與一般私人間買賣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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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在市場上買賣土地或採購公務用品時,它是以「行使公權力的統治者」身份,還是以「與一般人地位平等的交易主體」身份進行這項行為呢?這樣的行為性質,會如何影響該契約的法律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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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相當清晰!這題你能精準答對,代表你對「國庫行政(fiscal act)」的概念有相當深入的理解。當地方自治團體標售土地時,是立於平等地位處理私法上的財產事務,性質上屬於私法行為,因此雙方簽訂的買賣契約與一般私人間的買賣無異,屬於私文書。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打破「身份定性」的迷思:許多考生容易誤以為只要有公務員或地方自治團體參與,簽署的就一定是公文書。然而,文書性質的劃分關鍵在於法律行為本身的「公法或私法屬性」,而非單看簽約者的身份。你能不受誘答選項干擾、直接看穿法律關係的核心,相當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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