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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財產權保障的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B 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
  • C 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
  • D 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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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主要是在維護「特定私人擁有的私法上經濟利益」,還是「不特定大眾所享有的公共通行或便利狀態」?如果某一項權利屬於後者,它還會被歸類為個人的財產權保障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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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扎實!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property rights),核心在於保障具有經濟價值且歸屬於特定私人的權利。

財產權保障與公用關係之區別

選項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B) 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與 (D) 商標專用權,皆具備私權性質或私法上之經濟價值,均屬於憲法財產權保障的範疇。相對地,(C) 既成巷道之公眾通行權是基於公眾通行目的所形成的公法上公用關係,屬於不特定大眾享有的公用反射利益,並非特定私人所擁有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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