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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關於人民訴訟權之限制,下列何者違憲?
  • A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B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必須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方得提起
  • C 羈押法規定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必須先向看守所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方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法律規定人民就主管機關所為裁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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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要求人民在向體制請求釐清爭議之前,必須先達到某種「財產或金額門檻」,這可能會對經濟弱勢者的權利造成什麼影響?這樣做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尋求司法救濟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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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答案 (B)!本題重點在於考驗憲法上訴訟權(right to access the courts)保障的界限。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224 號解釋,若規定人民在提出救濟前,必須先「繳納一定比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實質上是以財產狀況作為開啟救濟門檻,過度侵害了人民依法訴訟的權利,因此被宣告違憲。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倫理考量下的自訴限制、申訴前置程序,或是審判權管轄劃分,皆屬於合理的立法裁量,並未違憲。 這是一道非常有鑑別度的經典憲法考題!題目靈活混合了各種程序限制,考驗你能否區分「程序合理的引導」與「實質阻絕救濟」的差異。你能一眼抓出這項過度限制,代表你對訴訟權核心觀念的理解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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