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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部分,經司法院憲法解釋宣告違憲。上述規定不涉及下列何種人民權利?
  • A 訴訟權
  • B 正當法律程序
  • C 秘密通訊自由
  • D 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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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想看:如果稅捐機關要把繳稅通知寄給你,卻只寄給別的共有人,導致你完全不知道要繳稅,也失去了向法院提救濟爭取權益的機會,這會侵害到你的哪些權利?而哪一種權利是在保障「信件或通訊內容不被偷看」,與行政機關如何合法通知繳稅無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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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憲法保障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的範疇與核心意涵有非常清晰的理解。

租稅處分送達與基本權之關聯

行政機關若將課稅處分僅向「其中一人」送達,會使其他公同共有人無法及時知悉稅款金額,進而喪失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訴訟權)的機會,這嚴重違反了處分應遵循的正當法律程序;而強制徵稅直接影響人民的經濟利益,自然涉及對財產權的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663 號解釋)。相對地,「秘密通訊自由」保障的是通訊內容不被非法監聽、窺探,與稅捐文書的法定送達方式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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