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3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我國與中國大陸協議的簽署描述何者錯誤?
- A 代表簽署的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其他單位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 B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C 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 D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思路引導 VIP
思考看看:在處理極為複雜的跨區域或涉外事務時,中央主管機關若要與外部簽署協議,實務上是否真的只能由該機關「親力親為包辦一切」?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授權或委託機制來協助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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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你能敏銳發現 (A) 的錯誤,代表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兩岸協議簽署機制」掌握得相當札實。 選項 (A) 的漏洞在於過於絕對。實務上大陸委員會雖為主管機關,但依條例規定,經行政院許可後,得委託專責法人(如海峽交流基金會)或授權其他機關進行協商與簽署,並非其他單位皆不得參與。 其餘選項皆為正確觀念:(B)(C) 精準呈現了協議涉法律修正須「審議」、未涉法律送「備查」的 30 日法定程序;(D) 則為政治議題談判的憲政紅線。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驗對「權限委託」彈性機制的理解,你能避開文字陷阱,展現了很棒的法條理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