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關於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一規定係基於女性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差異所生社會功能角色之不同,而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 B 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決定,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
- C 女性勞工及雇主間就工作時間之約定,屬契約自由之範疇,基於私法自治,國家自應予尊重,不得以法律加以規制
- D 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若屬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則立法者以性別分類形成差別待遇,並非當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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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在法律上針對不同性別給予差別待遇時,憲法是「絕對禁止」這種差異,還是只要滿足特定的目的與手段條件,就有可能被允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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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平等權與性別差別待遇審查
太棒了!你能精準釐清釋字第 807 號的核心意旨與憲法原理。 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宣告《勞動基準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違憲,係因該規定加深了性別分工刻板印象,且相關配套手段與保護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然而,從憲法審查基準來看,國家若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採行的分類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中度審查基準),性別差別待遇仍有合憲空間,故選項 (D) 的觀念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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