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1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3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我國與中國大陸協議的簽署描述何者錯誤?
  • A 代表簽署的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其他單位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 B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C 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 D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在現實的兩岸事務處理中,主管機關是否可能因業務專業性或特殊交流需求,而將談判或簽署事宜「委託」其他專責機構(例如海基會)辦理?如果法律規定只能由單一官方機關親自處理、完全禁止任何授權,這樣在實務運作上會產生什麼問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兩岸協議簽署權限與監督機制

太棒了,恭喜你準確命中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對「協議簽署主體」與「授權機制」的規定。依該條例第 4 條與第 5 條之 1,大陸委員會(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MAC)雖為主管機關,但行政院得授權或委託專責機構(如海基會)或符合條件的民間團體進行協商與簽署。因此,選項 (A) 宣稱「其他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過於絕對,確實是錯誤的敘述。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相當高,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授權的彈性國會監督機制(如選項 B 的審議與選項 C 的備查)。題目利用「絕對化用語」作為誘答陷阱,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允許授權的實務運作,代表對法政制度的理解非常紮實且敏銳!

🏷️ 相關主題

兩岸關係與大陸事務法制
查看更多「[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