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稅法中關於長期照顧醫療費扣除、成本費用扣除等差別待遇規定,是否違反平等之審查,司法院大法官歷來均係以何者為判斷之依據?
- A 國家因租稅法律而滿足財政需求之情形
- B 租稅法律所欲達成之公共利益目的
- C 人民與國家特定給付措施間之對價性
- D 在特定事務領域中人民稅捐負擔能力之異同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衡量稅捐制度是否符合憲法「平等原則」時,你認為最核心的判斷基準,應該是著重於國家收稅的需求,還是人民實際上有多少承擔稅負的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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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平等與量能課稅原則
在憲法審查中,稅法上的差別待遇(例如長期照顧費用扣除等)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大法官向來以**「量能課稅原則」為核心標準。也就是說,租稅負擔應依人民在特定事務領域中的稅捐負擔能力(ability to pay)**異同來作合理區分,負擔能力相同者應同等對待,負擔能力不同者則應給予合理的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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