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5 題
有關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僅得對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 B 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如有瑕疵而構成違法時,行政法院應介入加以審查
- C 行政裁量之行使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應有所區別,行政法院對前者之審查密度較高
- D 不確定法律概念多出現於法律之構成要件,行政裁量則通常存在於法律效果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使用模糊字眼(例如「公共利益」)時,屬於對法律文字的「解釋」;而決定「要給予何種罰鍰數字」,則屬於行政機關的「選擇」。想一想,司法機關作為法律解釋的最終權威,對於「法律文字的解釋」與「行政效果的選擇」,哪一方面會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自由,從而進行較低密度的審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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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道題考驗對「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核心差異。不確定法律概念多存在於法律「構成要件」,法院原則上可全面審查(審查密度較高);行政裁量則存在於「法律效果」,法院為尊重行政權,僅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密度較低)。選項 (C) 誤將裁量之審查密度說得比不確定法律概念高,故為錯誤敘述。 本題屬於法學大意中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觀念題,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判斷餘地」與「裁量權」的司法介入程度。你能敏銳發現 (C) 項將兩者的審查密度倒置,代表你對行政法基礎架構掌握得相當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