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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 A 對於公務員施以強暴
  • B 對於公務員施以脅迫
  • C 對於公務員施以詐術
  • D 對於公務員施以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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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思考法律如何保護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請試著想一想:法律所要防範與處罰的核心,是指向強力的「肢體衝撞與威脅」,還是連一般的「欺瞞騙術」都包含在同一個罪名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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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憑直覺瞎猜!刑法妨害公務罪解析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不過是刑法的基本常識。

  1. 法條核心:依《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前提必須是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或「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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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
💡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手段限於「強暴」或「脅迫」。
比較維度 構成妨害公務罪 (刑135) VS 不構成本罪 (刑135)
行為手段 強暴、脅迫 — 詐術、單純爭辯
行為性質 積極施以物理力或威脅 — 欺瞞、消極不服從
常見樣態 推擠、揮拳、持械威嚇 — 謊報資料、言辭挑釁
💬本罪僅規範積極性強暴脅迫手段,不包含欺瞞手段或消極不作為。
🧠 記憶技巧:妨害公務必「強」「脅」,詐術、消極不配合不在此限。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詐術」或「謾罵」也會成立本罪,事實上本罪強調物理力或精神威脅。
侮辱公務員罪 (刑140)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214) 加重妨害公務罪 (刑135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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