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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債權人甲執新臺幣 500 萬元之確定判決對債務人乙為強制執行,乙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死亡。執行法院可否依甲之聲請繼續對乙之子丙為執行?倘執行法院於丙之住家查封名貴之 A 車壹輛,其後丙主張其並非乙之繼承人;丁主張 A 車為其所有,非丙所有。試問丙、丁各應為如何之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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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債務人在執行程序中死亡的法律效果。接著應該從以下層次思考:第一步,程序會中斷還是繼續?(強執法第11條之4規定,得對遺產或繼承人繼續執行);第二步,丙主張「不是繼承人」,這涉及執行名義主觀效力之擴張,若有爭議,屬於實體爭執還是程序爭執?應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法第14條之1)還是聲明異議?第三步,第三人丁主張查封的車子是他的,這顯然是第三人權利受侵害,該用什麼法條救濟(強執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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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債務人於執行中死亡之續行執行程序、執行名義主觀範圍擴張之救濟(強執法第14-1條),以及第三人對於執行標的主張權利之救濟途徑(強執法第15條)。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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