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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持有乙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甲乃聲請法院裁定就該本票准為強制執行,乙收受法院就該本票准為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尚未確定前死亡;其唯一繼承人丙除自有 A 地 1 筆外,另繼承乙價值 500 萬元之遺產 B 地 1筆,B 地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設甲以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列丙為債務人,聲請對丙固有財產 A 地及繼承乙之遺產 B 地強制執行,下列問題請附理由說明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上開執行名義已否成立暨丙有無被執行之適格?(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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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票裁定送達後未確定前債務人死亡,首先思考「非訟裁定生效時點」與「抗告有無停止執行效力」,判斷執行名義是否已經成立。接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執行名義主觀效力擴張」之規定,涵攝判斷繼承人丙是否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而具備被執行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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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票裁定之生效與執行力取得時點,以及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是否具備被執行之適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可否對丙所有之 A 地強制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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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繼承發生後的債務清償責任範圍』。看到題目應先聯想《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全面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接著套入強制執行法,說明繼承人的自有財產(固有財產)不得作為被繼承人債務之強制執行標的,從而推導出甲不可對A地強制執行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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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人之自有財產(固有財產)是否得作為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之強制執行標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B 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執行法院應如何強制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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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1條關於「未辦登記財產權」之執行程序規定,並結合《民法》第759條之物權變動效力。思考脈絡為:繼承人雖於繼承開始時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執行),故法院需透過債權人代辦或發函地政機關辦妥繼承登記後,方可實施查封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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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執行法院應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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