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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取得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勝訴之確定終局判決後,即持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就乙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於獲償 300 萬元後,向乙表示免除其餘 200 萬元債權,惟甲嗣仍依原執行名義以查無乙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為由,聲請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請附理由回答: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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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敏銳辨識本題核心為「執行法院的審查權限」。看到實體法上的債權消滅事由(免除債務),必須立刻聯想到執行法院僅有「形式審查權」,無權審認實體爭議,進而導出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發給債權憑證,並引導債務人依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的三段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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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是否具有實體審查權,得否以債權人已為免除債務之實體意思表示為由,拒絕核發債權憑證?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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