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標的時,執行法院之執行方法為何?(15 分)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應如何提出救濟?(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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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強制執行法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中最常見的『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程序。考生應先聯想到第115條的『扣押命令』與三種換價命令(收取、移轉、支付轉給),接著依第119條及第120條說明第三人的『聲明異議』及後續債權人的『確認債權存在之訴』救濟機制,展現程序與實體分立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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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之執行方法(扣押與換價),以及第三人否認債權存在時之法定救濟程序(聲明異議與確認訴訟)。 【解析】 壹、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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