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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本息,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就乙在第三人 A 證券公司之 20 萬股股票為強制執行。請附理由回答:臺北地院應依動產執行或依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方法開始強制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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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區分股票是否為「實體發行」。現行我國證券市場存於證券公司之股票均已採「無實體發行」(帳簿劃撥),因無實體動產可供查封,故性質上屬債務人對證券商之請求權,應依「其他財產權」之規定核發扣押命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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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存於證券公司之無實體股票,應適用動產執行或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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