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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標的時,執行法院之執行方法為何?(15 分)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應如何提出救濟?(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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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及第三人之程序保障。看到「金錢債權執行」應直覺反射強執法第115條的『兩階段執行程序』(扣押命令與換價命令);看到「第三人不承認債權」則應迅速聯結第119條的『聲明異議』程序,並一併論述後續第120條債權人之起訴義務與第三人未異議遭逕為執行時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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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之二階段執行方法,以及第三人否認債權存在時之聲明異議程序與救濟途徑。 【解析】 壹、執行法院之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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