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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租金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所發扣押命令,無法依甲所陳報之住所送達於乙及丙,執行法院命甲陳報乙及丙之最新戶籍資料,再為送達,甲不能補正,致無法將扣押命令送達於乙及丙。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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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扣押命令的生效要件(送達第三人)」以及「對第三人能否為公示送達」的實務爭議。思考路徑為:未送達第三人則扣押不生效力 → 扣押命令性質上不宜對第三人公示送達 → 債權人無法補正地址致程序無法進行 → 法院依強執法第28條之1第2款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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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扣押命令未送達第三人之效力、對第三人得否為公示送達,以及債權人無法補正第三人處所時執行法院之處置方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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