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持有第三人甲簽發,以乙銀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未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乙張,聲請對該財產強制執行,問執行法院應如何執行?請附理由說明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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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有價證券之假扣押執行程序」。考生應先判斷『未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性質上屬『依背書轉讓且占有為要件之有價證券』,推導出其查封方法(準用動產執行)。接著,需點出假扣押程序雖原則不換價,但為保全票據權利避免逾期失權,法院必須『代為提示』,最後說明收取票款後的處置(提存)或退票時的處置(保全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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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扣押執行程序中,對於未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應如何辦理查封,以及發票日屆至時,執行法院應如何保全票據權利並處理後續程序。 【解析】 壹、查封方法:準用動產執行以「占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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