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借款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經法院審理後認假扣押聲請有理由,並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甲以此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如乙主張甲之借貸債權有不成立之事由,可否基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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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辨識執行名義的性質,本題為『假扣押裁定』,屬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接著思考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適用,並聯結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與保全程序之本旨:保全程序僅為暫時性處置,實體爭議應留待本案訴訟解決,若允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將違背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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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債權人以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以實體債權不成立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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