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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借款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經法院審理後認假扣押聲請有理由,並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甲以此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如乙主張甲之借貸債權有不成立之事由,可否基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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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債務人異議之訴」之適用客體。考生看到「假扣押裁定」與「債權不成立」,應立即聯想假扣押屬「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並思考:保全程序之實體爭執是否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必須點出保全程序之目的在於暫時維持現狀,實體爭執應留待「本案訴訟」解決,故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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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以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得否以實體債權不成立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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