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以禁止債務人甲就其所有 A 房屋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禁止甲處分其應交付與債權人乙之 A 房屋,並予以查封完畢;另有金錢債權之債權人丙亦對甲取得給付金錢之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試問:丙能否持之向臺北地院聲請拍賣 A 房屋,以資受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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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全執行(假處分)與終局執行(金錢債權)就同一標的物發生競合時,首先應辨明兩種執行的目的差異。接著,運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與《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原則,檢視後來的金錢債權人是否對該標的物具備優先受償權利(如抵押權),藉以判斷其終局執行是否會妨礙假處分保全特定物給付之目的,進而推導出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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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處分保全執行(禁止處分)與普通金錢債權終局執行發生競合時,金錢債權人得否對已受假處分查封之標的物聲請終局拍賣。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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