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以禁止債務人甲就其所有 A 房屋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禁止甲處分其應交付與債權人乙之 A 房屋,並予以查封完畢;另有金錢債權之債權人丙亦對甲取得給付金錢之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試問:丙能否持之向臺北地院聲請拍賣 A 房屋,以資受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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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辨識出「假處分(保全執行)與金錢債權(終局執行)之競合」爭點。解題時需運用三段論法,先引出最高法院實務對於兩者競合時『得受理查封、但暫停拍賣』的調和機制,再涵攝本題中乙(特定物交付之保全)與丙(金錢債權之換價)的權利衝突,最後給出法院應如何處置與當事人後續救濟的具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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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處分保全執行與金錢債權終局執行發生競合時,金錢債權人得否聲請拍賣已受假處分查封之標的物? 【解析】 壹、法規與實務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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