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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債權人甲持票面金額 200 萬元之本票裁定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存款債權。核發扣押命令扣得 200 萬元之債權後,乙以清償消滅為由,對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同時訴請確認本票之票款請求權不存在,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經法院命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嗣有債權人丙持債權金額 200 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另聲請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丁之工程款債權 150 萬元,試問:甲得否聲請參與分配該筆工程款債權?反之,債權人丙如非聲請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丁之工程款債權而主張聲請執行前開乙之存款債權,或主張參與分配時,有無不同?(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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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拆解為兩個獨立爭點:一是『前案債權人甲受停止執行裁定後,能否以同一個執行名義參與他案分配』;二是『前案停止執行期間,後案債權人丙來執行前案已查封之財產,法院應如何處理』。解題關鍵在於精準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停止執行效力範圍)以及第33條(雙重查封之禁止與合併執行)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後案繼續執行)之規定,並以三段論法詳述法理與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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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債權人之執行程序經法院裁定停止後,得否持同一執行名義聲請參與分配他案?二、前案執行程序經裁定停止,後案債權人聲請執行前案已查封扣押之財產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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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執行與參與分配
💡 執行名義經裁定停止後,債權人不得另行執行,後案則應續行並提存。

🔗 前案停止後案續行處理流程

  1. 1 前案查封並停止 — 甲執行乙財產後,乙獲停止執行裁定並供擔保。
  2. 2 後案聲請執行 — 丙持他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同一財產,視為參與分配。
  3. 3 程序移交續行 — 依第33-2條,法院將標的交由後案丙程序繼續換價。
  4. 4 分配與提存 — 丙領取分配款;甲應領部分依法提存待訴訟確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後案執行名義亦經停止,則整體程序皆應陷入停止狀態。
🧠 記憶技巧:停止效力及全部,不得另行參分配;前案停、後案續、款提存。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強執法第33條之2「後案併前案」時,若前案停止,程序應移交後案續行的法條適用。
債務人異議之訴 雙重查封之禁止 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 執行名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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