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聲明參與分配之意義與要件為何?(10 分)政府機關得否聲明參與分配?(5 分)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並以甲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供擔保。甲屆期未返還借款,乙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經執行拍賣後僅得 400 萬元可資償還。在拍賣終結當日,丙以確定判決就其對甲之債權 100 萬元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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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中『參與分配』的基礎理論與要件。作答時應先釐清參與分配的定義、法定要件(特別是聲明時期),並指出政府機關依公法或私法債權皆可參與分配。實例題部分,需運用強執法第32條審查聲明時間點(逾期),再依抵押權優先受償效力判定餘額,最後得出執行法院應不予分配或列分配金額為零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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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參與分配之法定要件、政府機關主體適格,及逾期聲明參與分配遇優先受償權人之處理方式。 【解析】 壹、參與分配之意義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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