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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 題組:
甲持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確定判決,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丙公司記名股票,及乙對丙銀行之50萬元存款債權強制執行後,乙之債權人丁持100萬元之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執行法院製作分配表後,甲認丁之債權金額不存在,得為如何之救濟?(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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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分配表製作後」且對「債權實體存否(債權不存在)」有爭執,考生應直覺聯想強制執行法上的「分配表異議」與「分配表異議之訴」雙階程序。答題時務必先點出第39條的異議前置程序,再依第41條說明提起訴訟的條件與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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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對參與分配之他債權人債權實體存否有爭執時,應如何踐行分配表異議與分配表異議之訴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就丙公司之記名股票,執行法院應如何為強制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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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記名股票之強制執行」,應立刻聯想到其「有價證券」的性質,並依據是否發行實體股票區分執行方法。解題核心在於強制執行法第47條(實體股票之占有查封)、實務注意事項的防弊規定(通知發行公司),以及後續準用動產拍賣的換價與代為背書過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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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有之丙公司記名股票,應如何踐行查封、換價及權利移轉之強制執行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就乙對丙銀行之50萬元存款債權,執行法院應如何為強制執行?(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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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存款債權強制執行」,應立即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對金錢債權的「扣押(禁止收取與清償)」及「換價(收取、移轉、支付轉給)」兩階段程序。本題有丁參與分配且存款不足清償,務必點出實務上執行法院應如何選擇適當的換價命令(支付轉給命令)以利後續作成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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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對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法院應如何進行扣押與換價程序,以及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對換價命令選擇之影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分配表異議及救濟
💡 對分配表債權實體存否爭執,應先聲明異議,未終結則提異議之訴。

🔗 分配表異議及救濟流程

  1. 1 聲明異議 — 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面為之(第39條)
  2. 2 通知陳述 — 法院通知他債權人或債務人表達意見
  3. 3 異議未終結 — 他方為反對陳述,異議未達成合致
  4. 4 提起訴訟 — 受通知10日內提異議之訴並舉證(第41條)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期未提證明,依同法第41條第3項,異議視為撤回。
🧠 記憶技巧:一日異議,十日訴訟,逾期視為撤回異議。
⚠️ 常見陷阱:易忽略「分配期日一日前」的先行期間限制,或誤認訴訟期間一律自分配期日起算。
參與分配之要件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性質 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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