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 題組:
甲持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確定判決,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丙公司記名股票,及乙對丙銀行之50萬元存款債權強制執行後,乙之債權人丁持100萬元之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試回答下列問題:
甲持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確定判決,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丙公司記名股票,及乙對丙銀行之50萬元存款債權強制執行後,乙之債權人丁持100萬元之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執行法院製作分配表後,甲認丁之債權金額不存在,得為如何之救濟?(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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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分配表製作後」且對「債權實體存否(債權不存在)」有爭執,考生應直覺聯想強制執行法上的「分配表異議」與「分配表異議之訴」雙階程序。答題時務必先點出第39條的異議前置程序,再依第41條說明提起訴訟的條件與時效。
小題 (一)
就丙公司之記名股票,執行法院應如何為強制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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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記名股票之強制執行」,應立刻聯想到其「有價證券」的性質,並依據是否發行實體股票區分執行方法。解題核心在於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依背書讓與證券之查封)、實務注意事項的防弊規定(通知發行公司),以及後續準用動產拍賣的換價與代為背書過戶程序。
小題 (二)
就乙對丙銀行之50萬元存款債權,執行法院應如何為強制執行?(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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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存款債權強制執行」,應立即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對金錢債權的「扣押(禁止收取與清償)」及「換價(收取、移轉、支付轉給)」兩階段程序。本題有丁參與分配且存款不足清償,務必點出實務上執行法院應如何選擇適當的換價命令(支付轉給命令)以利後續作成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