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題
📖 題組:
光明公司向大正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電腦材料,並簽發 800 萬元本票擔保,其後因交貨發生糾紛,光明公司乃拒付該買賣價金。嗣於民國(下同)106 年 7 月 10 日,大正公司持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聲請查封拍賣光明公司之 A 廠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請問對於以下之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執行處應否許可?
光明公司向大正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電腦材料,並簽發 800 萬元本票擔保,其後因交貨發生糾紛,光明公司乃拒付該買賣價金。嗣於民國(下同)106 年 7 月 10 日,大正公司持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聲請查封拍賣光明公司之 A 廠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請問對於以下之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執行處應否許可?
A 廠房之抵押權人甲,以清償期為 110 年之抵押債權,聲明參與分配。(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應先辨識本題考點為「有擔保物權人之參與分配」。接著聯想《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針對「未屆清償期」之抵押權人的特殊規定(塗銷主義之貫徹),據此涵攝案例事實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