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取得法院准許拍賣債務人乙所有抵押物 A 屋之裁定(擔保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債權)。甲以此向法院聲請對乙之 A 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試問如 A 屋拍賣所得之價金僅 700 萬元,甲可否以拍賣抵押物裁定向法院聲請就乙所有之其他財產 B 屋強制執行?倘若 A 屋經法院核定最低拍賣底價為 1400 萬元,登記簿第二順位 500 萬元抵押權人丙未聲明參與分配,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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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個核心觀念:一是『拍賣抵押物裁定』的執行力客觀範圍(對物執行名義不能及於債務人其他財產);二是『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地位(強制執行法第34條之優先受償權與依職權列入分配主義)。解題時應先定性執行名義,再援引參與分配的特別規定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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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力客觀範圍限制,以及執行標的物上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未聲明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之處理方式。 【解析】 壹、甲不得以拍賣抵押物裁定向法院聲請就乙之 B 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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