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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受理後,於查封時,發現 A 地連同其上之 B 屋,已因其他金錢債權人丙之聲請強制執行而查封在案,執行人員應如何處理?又 A 地、B 屋經拍定後,甲得否就 B 屋之所得價金分配?(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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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禁止重複查封原則」及「參與分配效力範圍」之基本概念。考生應先聯想《強制執行法》第33條關於重複查封時之合併執行(擬制參與分配)規定,再依據金錢債權以債務人總財產為責任財產之法理,推導依第34條參與分配之範圍是否受限於原聲請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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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對於已被查封之財產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又後聲請之金錢債權人其合併執行(參與分配)之效力,是否及於前案已查封但在後案未聲請之其他財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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