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持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對乙之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並有丙以法院和解筆錄所載 100 萬元之債權依法參與分配。法院於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至現場完成查封之揭示,但在該日之前,未先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一直到同年 6 月 5 日始完成查封登記。乙利用未查封登記之空檔,於 5 月 5 日將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丁。請問:乙於 5 月 5 日對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效力為何?丙可否主張該抵押權設定無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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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首先釐清不動產『查封效力發生之時點』究為現場揭示抑或登記之日(強制執行法第76條第3項),進而判斷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行為是否落於查封後。其次,須精準運用『查封之相對無效』理論(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並探討相對無效所保護之主觀範圍是否及於『參與分配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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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動產查封效力發生之時點認定,以及查封後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相對無效」效力主觀範圍是否及於參與分配之債權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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