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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受理後,於查封時,發現 A 地連同其上之 B 屋,已因其他金錢債權人丙之聲請強制執行而查封在案,執行人員應如何處理?又 A 地、B 屋經拍定後,甲得否就 B 屋之所得價金分配?(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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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出「重複查封」的禁止與「併案執行」制度(強制執行法第33條)。其次,針對金錢債權的執行特性進行思考:併案執行雖將不同債權人的執行程序合併,但本質上僅為程序合併,藉此判斷未指明標的之債權人能否逕就同案其他拍賣標的受償(須另依法聲明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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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雙重查封之處置(併案執行制度)及金錢債權執行程序合併後參與分配之客體範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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