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受理後,於查封時,發現 A 地連同其上之 B 屋,已因其他金錢債權人丙之聲請強制執行而查封在案,執行人員應如何處理?又 A 地、B 屋經拍定後,甲得否就 B 屋之所得價金分配?(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出「重複查封」的禁止與「併案執行」制度(強制執行法第33條)。其次,針對金錢債權的執行特性進行思考:併案執行雖將不同債權人的執行程序合併,但本質上僅為程序合併,藉此判斷未指明標的之債權人能否逕就同案其他拍賣標的受償(須另依法聲明參與分配)。
併案執行與參與分配
💡 禁止雙重查封,採併案執行;程序合併不代表自動取得分配權。
| 比較維度 | 併案執行 (第33條) | VS | 參與分配 (第32條) |
|---|---|---|---|
| 適用前提 | 對同一標的聲請執行 | — | 對同一債務人有債權 |
| 法律效果 | 強制程序合併 | — | 加入分配行列 |
| 受償範圍 | 僅限原聲請執行標的 | — | 可及於他案執行標的 |
| 程序性質 | 禁止重複查封之落實 | — | 一般債權公平受償 |
💬併案是程序簡化手段,若要跨標的受償必須踐行參與分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