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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債權人甲持票面金額 200 萬元之本票裁定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存款債權。核發扣押命令扣得 200 萬元之債權後,乙以清償消滅為由,對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同時訴請確認本票之票款請求權不存在,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經法院命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嗣有債權人丙持債權金額 200 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另聲請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丁之工程款債權 150 萬元,試問:甲得否聲請參與分配該筆工程款債權?反之,債權人丙如非聲請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丁之工程款債權而主張聲請執行前開乙之存款債權,或主張參與分配時,有無不同?(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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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停止執行裁定之效力範圍」與「競合執行(雙重查封)的處理」。首先判斷前案債權人甲在經裁定停止執行後,其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受限,能否再為其他執行行為;其次,後案債權人丙對已查封但被停止執行的標的發動執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合併執行之規定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程序應如何轉換由後案接續進行,並留意款項分配的提存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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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效力範圍,以及前案程序停止時,後案債權人對同一標的再聲請執行或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之處置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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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執行與併案分配
💡 停止執行僅凍結特定執行名義之執行力,他債權人仍得繼續執行程序。

🔗 先案停止時之後案併案執行流程

  1. 1 先案執行與停止 — 甲持執行名義扣押,乙獲裁定停止執行(強執法§18Ⅱ)。
  2. 2 後案聲請執行 — 丙持他執行名義對同一標的聲請執行,視為參與分配(強執法§33)。
  3. 3 執行法院續行 — 法院調卷由丙繼續程序(注意事項§16),不受甲案停止影響。
  4. 4 分配與提存 — 製作分配表,將丙受分配款發還,將甲應領款項予以提存。
🔄 延伸學習:若甲之異議之訴敗訴確定,則提存金發給甲;若甲敗訴,則發還債務人或依比例再分配。
🧠 記憶技巧:名義凍結不礙標的,後案接手續行程序,先案分配暫予提存。
⚠️ 常見陷阱:誤以為停止執行會導致該財產標的完全「鎖死」而不可由任何人處分。實則僅針對該特定執行名義,不影響具有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
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33條併案執行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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