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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債權人甲以對債務人乙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借款債權所取得之勝訴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於執行程序中,乙之 200 萬元債權人丙、200 萬元債權人丁、200 萬元債權人戊合法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就乙之 A 屋實施拍賣拍得價金 800 萬元。丁就參與分配表聲明異議,但丙表示反對更正分配表,丁其後以丙為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丙之債權已因乙先前之清償而消滅,應剔除丙之 200 萬元債權可受分得之部分,並請求法院更正分配表。試問該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甲與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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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判決效力」。考生應先聯想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並點出實務上對於債權人起訴之情形採「相對效力說」,藉此判斷未參與訴訟的債權人(甲、戊)是否能因原告勝訴而受惠,進而推導出判決效力不及於第三人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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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所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其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未參與訴訟之其他債權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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