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債權人甲以對債務人乙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借款債權所取得之勝訴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於執行程序中,乙之 200 萬元債權人丙、200 萬元債權人丁、200 萬元債權人戊合法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就乙之 A 屋實施拍賣拍得價金 800 萬元。丁就參與分配表聲明異議,但丙表示反對更正分配表,丁其後以丙為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丙之債權已因乙先前之清償而消滅,應剔除丙之 200 萬元債權可受分得之部分,並請求法院更正分配表。試問該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甲與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分配表異議之訴,考生應立刻聯想其訴訟標的為「異議權」,實務上對其判決效力採「相對效力說」。解題時需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1條,說明判決既判力僅及於起訴之原告與被訴之被告,並涵攝至本案說明未參與訴訟之他債權人不受該判決效力所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具對世效力而及於未參與訴訟之他債權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