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債權人甲以對債務人乙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借款債權所取得之勝訴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於執行程序中,乙之 200 萬元債權人丙、200 萬元債權人丁、200 萬元債權人戊合法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就乙之 A 屋實施拍賣拍得價金 800 萬元。丁就參與分配表聲明異議,但丙表示反對更正分配表,丁其後以丙為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丙之債權已因乙先前之清償而消滅,應剔除丙之 200 萬元債權可受分得之部分,並請求法院更正分配表。試問該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甲與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分配表異議之訴,考生應立刻聯想其訴訟標的為「異議權」,實務上對其判決效力採「相對效力說」。解題時需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1條,說明判決既判力僅及於起訴之原告與被訴之被告,並涵攝至本案說明未參與訴訟之他債權人不受該判決效力所及。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效力
💡 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僅具「相對性」,不及於未參與訴訟之他債權人。
🔗 分配表異議之訴流程與效力
- 1 聲明異議 — 依第39條於分配期日前向法院書面提出
- 2 提起訴訟 — 異議未終結時,依第41條對反對者起訴
- 3 相對效力判決 — 剔除金額僅限於原告受償,不及於他人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優先權之異議,其判決結果對其他普通債權人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