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光明公司向大正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電腦材料,並簽發 800 萬元本票擔保,其後因交貨發生糾紛,光明公司乃拒付該買賣價金。嗣於民國(下同)106 年 7 月 10 日,大正公司持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聲請查封拍賣光明公司之 A 廠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請問對於以下之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執行處應否許可?
光明公司向大正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電腦材料,並簽發 800 萬元本票擔保,其後因交貨發生糾紛,光明公司乃拒付該買賣價金。嗣於民國(下同)106 年 7 月 10 日,大正公司持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聲請查封拍賣光明公司之 A 廠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請問對於以下之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執行處應否許可?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廠房之抵押權人甲,以清償期為 110 年之抵押債權,聲明參與分配。(13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考生應敏銳抓出「抵押權人」與「清償期未屆至」兩大關鍵字。解題思路應直接聯想《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並結合不動產拍賣之「塗銷主義」法理,推導出擔保物權人不論債權是否到期,皆有權且應參與分配,以保障其優先受償權。
小題 (二)
光明公司之債權人真大公司,另持 300 萬元之法院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12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判斷「假扣押裁定」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法》所定之「執行名義」。確認其具備執行名義資格後,再依據同法第34條規定論述其參與分配之權利,最後務必補充依第133條規定,該分配額因本案尚未確定,依法應予提存,以展現對保全執行程序的完整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