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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光明公司向大正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電腦材料,並簽發 800 萬元本票擔保,其後因交貨發生糾紛,光明公司乃拒付該買賣價金。嗣於民國(下同)106 年 7 月 10 日,大正公司持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聲請查封拍賣光明公司之 A 廠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請問對於以下之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執行處應否許可?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廠房之抵押權人甲,以清償期為 110 年之抵押債權,聲明參與分配。(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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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敏銳抓出「抵押權人」與「清償期未屆至」兩大關鍵字。解題思路應直接聯想《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並結合不動產拍賣之「塗銷主義」法理,推導出擔保物權人不論債權是否到期,皆有權且應參與分配,以保障其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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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屆清償期之抵押債權,抵押權人得否於該抵押物遭強制執行拍賣時,聲明參與分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光明公司之債權人真大公司,另持 300 萬元之法院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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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判斷「假扣押裁定」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法》所定之「執行名義」。確認其具備執行名義資格後,再依據同法第34條規定論述其參與分配之權利,最後務必補充依第133條規定,該分配額因本案尚未確定,依法應予提存,以展現對保全執行程序的完整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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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持「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得否於他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所為之終局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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