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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租金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所發扣押命令,無法依甲所陳報之住所送達於乙及丙,執行法院命甲陳報乙及丙之最新戶籍資料,再為送達,甲不能補正,致無法將扣押命令送達於乙及丙。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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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扣押命令未合法送達的法律效果。考生應先區分送達於「債務人」與「第三人」之不同意義,並緊扣強制執行法第118條第2項但書「不能送達於第三人者,扣押命令失其效力」之規定,進而結合第28條之1與第27條,導出執行法院應撤銷命令、駁回聲請或核發債權憑證的最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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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扣押命令無法送達債務人及第三人時之法律效果,以及執行法院之後續處置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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