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強制執行請求權之意義與性質為何?(15 分)執行法院依未送達於債務人甲之支付命令辦理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俟後甲得否以該支付命令未確定而主張執行法院所為執行行為無效?(10 分)請就我國現行法制分別說明之。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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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理論與實務兩層次。第一部分須精確界定強制執行請求權的『意義』,並從公法上、程序上、具體權利等維度剖析其『性質』。第二部分的核心在於『執行名義欠缺(未確定)』與『執行程序已終結』兩大關鍵,考生必須點出執行法院僅具形式審查權,已終結之執行行為並非『當然無效』,從而推導出債務人不得主張無效,應另循實體法(如不當得利)救濟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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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制執行請求權之學理定性;欠缺執行力之執行名義於執行終結後,其執行行為是否當然無效。 【解析】 第一部分:強制執行請求權之意義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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