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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四 題

試述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囑託他法院執行」與「移送他法院管轄」,適用上有何不同?並舉例說明之。(15 分)又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若為移送他法院管轄之裁定,該裁定以何時送達債務人為適當?(5 分)(以上答題,應附理由)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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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遇到此題,首要釐清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此一核心標準,以區分「囑託執行」與「移送管轄」之本質差異。其次,針對金錢債權執行,應聯想強制執行「突擊性」與防範脫產之實務考量,導出裁定應延後送達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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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囑託他法院執行」與「移送他法院管轄」之法理區別與適用要件,以及金錢債權執行中為確保執行效果,移送裁定之適當送達時點。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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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囑託執行與移送管轄
💡 依「有無管轄權」區分囑託與移送,並依「密行性」決定送達時點。
比較維度 囑託他法院執行 VS 移送他法院管轄
管轄權有無 原受理法院有管轄權 原受理法院無管轄權
法律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7條 強執法§30-1準用民訴§28
法院地位 原法院仍為執行法院 受移送法院變更為執行法院
適用情境 標的物在轄區外 債權人誤向無權法院聲請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受理法院是否具備管轄權,並決定了後續執行主體之歸屬。
🧠 記憶技巧:有權用囑託(代辦)、無權用移送(轉學);查封後才送,防脫產第一。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囑託執行後原法院即喪失管轄權;或是忽略金錢債權執行具有「突擊性」,而認為移送裁定應立即送達債務人。
執行管轄權之決定 強制執行之異議與抗告 查封之效力與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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