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持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確定判決,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丙公司記名股票,及乙對丙銀行之50萬元存款債權強制執行後,乙之債權人丁持100萬元之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試回答下列問題:
甲持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確定判決,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丙公司記名股票,及乙對丙銀行之50萬元存款債權強制執行後,乙之債權人丁持100萬元之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就丙公司之記名股票,執行法院應如何為強制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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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記名股票之強制執行,應立刻想到實務上須區分『已發行實體股票』與『未發行實體(或交存集保)股票』兩大類型。解題時應依序討論查封方法(占有實體或核發扣押命令)、換價方式(拍賣變賣或透過證券商賣出),並切記點出『記名』股票特有之『法院代為背書』程序。
小題 (二)
就乙對丙銀行之50萬元存款債權,執行法院應如何為強制執行?(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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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存款債權執行,應先定性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展開「查封(扣押命令)」與「換價」兩階段。接著須注意題幹設有「丁參與分配」且「存款不足清償總債權」之條件,進而推導出法院不得核發收取或移轉命令,必須核發「支付轉給命令」以利製作分配表公平受償。
小題 (三)
執行法院製作分配表後,甲認丁之債權金額不存在,得為如何之救濟?(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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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對分配表上「他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是否存在」產生爭議,應立即聯想到實體權利之爭執。救濟途徑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提出「分配表異議」,並於異議未終結時依第41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