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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本息,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就乙在第三人 A 證券公司之 20 萬股股票為強制執行。請附理由回答:臺北地院應依動產執行或依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方法開始強制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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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股票之強制執行」,應立刻聯想「是否印製實體股票」此一關鍵區分標準。若為實體股票適用動產執行程序(查封原物),若為無實體發行股票(集保帳戶劃撥)則適用其他財產權執行程序(對第三人發扣押命令),答題時應分層論述並結合強制執行法相關條文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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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債務人存於證券公司之股票,應視其為「實體發行」或「無實體發行」,以決定應適用強制執行法中關於「動產」或「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方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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