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五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5 分,共25分)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5 分,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五)
債權人以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強制執行後,因債權未足額受償而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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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拍賣抵押物裁定」與「債權憑證」的組合,考生應立即聯想到「執行名義之性質」與「執行力之客體範圍」。破題關鍵在於指出拍賣抵押物裁定屬於「對物執行名義」,其執行力不及於債務人之一般財產,因此必須引用《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項規定,推導出法院不得核發得對一般財產執行的債權憑證之結論。
小題 (一)
何謂執行名義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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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執行名義法定原則」,應直覺連結至《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答題時須精準點出「法律明文規定」與「禁止當事人創設」,並說明此原則在於貫徹執行法院的「形式審查權」,以維護程序安定與執行效率。
小題 (二)
執行法院得拘提債務人之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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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拘提債務人,應直覺想到《強制執行法》第22-1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對人身自由之保障。答題重點在於區分「一般拘提」(合法通知不到場)與「逕行拘提」,並將逕行拘提結合第21條第1項的各款事由,細分為「須先通知」與「無須先通知」兩種層次來論述。
小題 (三)
繼承人之固有財產遭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得為如何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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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限定繼承原則」與強制執行救濟途徑的連結。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執行名義的內容」:若執行名義已載明限定責任,是對固有財產執行的『程序違法』;若未載明,則是繼承人需主張『實體抗辯』。同時務必向閱卷委員展現你懂得排除適用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因繼承人身分仍為債務人。
小題 (四)
合夥商號無財產可供執行,可否就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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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與「程序法上之執行名義效力」。考生應立刻想到民法第681條的合夥人補充責任,並對比民事訴訟法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強調「執行法院無實體審查權」,從而推導出需另行取得執行名義的實務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