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經由公開競爭之考試程序,取得擔任公職之資格
- B 人民應有以平等條件參與公共職務之權利與機會
- C 國家應設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果公正
- D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與參政權無關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說一個人進入政府部門擔任公職、參與國家公共事務的運作時,這在民主憲政體制中,屬於人民參與國家治理的一種表現嗎?請試著從這個角度思考這項權利在憲法權利分類上的本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劃出正確答案 (D),代表你對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性質與體系有非常清晰的認知。
應考試服公職權與參政權的密不可分
我國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這項權利旨在保障人民能以平等條件,透過公開競爭程序參與公共事務。在憲法學理上,擔任公職是人民參與國家治理與公共政策執行的重要途徑,因此這項權利實質上屬於廣義的參政權範疇。選項 (D) 宣稱其「與參政權無關」,顯然與憲法精神相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