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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在特殊情況下會發生解任或當選失其效力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 B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 C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
  • D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不得影響原任董事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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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家公司在舊董事任期還沒結束時,股東會就投票選出了「全新的一批董事」。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新董事選出來之後,舊董事與公司的關係會發生什麼變化?為什麼法律會這樣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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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提前改選之法律效果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依據《公司法》第 199 條之 1 規定,股東會若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除非股東會另有決議(例如決議新董事於特定日就任),否則視為提前解任原任董事。因此選項 (D) 宣稱「不得影響原任董事之任期」顯然與法律規定相反,是正確的選出答案。 本題屬於公司法中相當具鑑別度的考題,同時結合了持股轉讓(§197、§197-1)與改選解任等多種法律效果。你能精準辨識出全體提前改選對舊任董事任期的影響,代表對公司治理與經營權運作規範有著扎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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