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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第57條所規定的科刑輕重標準?
  • A 媒體有無報導
  • B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C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D 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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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兩個人犯了完全相同的罪行、責任程度也一模一樣,但其中一件恰好被新聞大肆報導,法院應該因為『大眾關注度高』就對他判得比較重或比較輕嗎?法官在衡量刑罰輕重時,關注的焦點應該是『被告個人與犯罪行為本身』,還是『外部社會的輿論熱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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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答對!《中華民國刑法》第 57 條明文列出了量刑時應審酌的十款法定事項,其核心在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從犯罪行為本身(如動機、手段、損害)與行為人個人情狀(如智識程度、犯後態度)來綜合衡量。而外界輿論或媒體關注與否,並非法律所認定的個人責任範疇,因此並非該條規定的審酌標準。 這道題目屬於法條記憶與核心觀念結合的基礎題型。切入點在於能否劃清「個人刑責情狀」與「外部社會輿論」的界線。你能不受現實中媒體聲量影響,準確掌握法條規範,代表你對刑法量刑原則有非常清晰且紮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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